2010年以来,山东省提出了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河流水质控制标准。第一阶段:2010年底前,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全部恢复鱼类生长(COD浓度小于60mg/L,氨氮浓度小于6mg/L);第二阶段:2012年底前,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消除达标边缘断面(COD浓度小于45mg/L,氨氮浓度小于4.5mg/L);第三阶段:2015年底前,全省重点污染河流控制断面平均浓度比2010年改善20%以上,全部消除劣Ⅴ类水体。
2014年起,为“改善环境质量、确保环境安全、服务科学发展”,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《关于印发〈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鲁环发〔2012〕65号)的规定,根据每月省厅厅务会的安排部署,会同相关处室(单位)对流域、区域污染反弹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重点监察。